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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羿冰与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候羿冰,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栾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候羿冰因与被上诉人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候羿冰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候羿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候羿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8.25元,由上诉人候羿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童  蕾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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