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
唐桂华(上海九鼎律师事务所)
何晓磊(上海九鼎律师事务所)
王德龙
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亿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荣,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龙,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5弄110号。
被告: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自超。
被告:上海新亿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与被告王德龙、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亿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张荣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张荣负担。
审判长:甘青峰
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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