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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没有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不构成挪用资金

2024-10-15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评论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从A公司的借款没有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借款是为B公司的增持计划筹资,以及偿还B公司上市融资借款产生的利息,行为人仅是作为B公司的股东履行职责,借款行为均基于B公司的利益,而B公司作为A公司的最大股东,其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案例索引

(2018)辽0213刑初414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6日,经股东会决议,大连XX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上海XX公司、浙江XX投资合伙企业、深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26日大连XX公司制定章程,上海XX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5.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被告人简卫光系上海XX公司的股东之一,自2015年4月起兼任大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间,其先后两次从大连XX公司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和人民币150万元用于增持上海XX公司股票和偿还利息。具体如下:

1.2015年7月,上海XX公司董事长叶某某发起增持计划,即为了稳定股市和股份增值后可奖励核心员工,公司及股东个人共筹资人民币8000万元增持上海XX公司医药股票。被告人简卫光作为股东之一,需为该计划筹资人民币500万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简卫光授意大连XX公司财务部部长陈某某从大连XX公司借款人民币180万元,用于筹资。同年8月6日,简卫光将该笔款项返还大连XX公司。

2.2015年4月,上海XX公司为上市需要,决议各大股东以个人所持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用于购买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湖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量股票,被告人简卫光依此将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质押。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简卫光授意大连XX公司财务部部长陈某某从大连XX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用于偿还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利息。同年11月3日,被告人简卫光将该笔款项返还大连XX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简卫光于2017年8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卫光从大连XX公司借款没有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借款是为上海XX公司的增持计划筹资,以及偿还上海XX公司上市融资借款产生的利息,被告人简卫光仅是作为上海XX公司的股东履行职责,借款行为均基于大连XX公司的股东上海XX公司的利益,而上海XX公司作为大连XX公司的最大股东,其利益与大连XX公司是息息相关的。被告人简卫光借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予以偿还,亦未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简卫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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