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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潘某、潘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迎,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潘红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家。
  被告:潘红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潘某、潘某某、潘红妹、潘红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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