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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丕臣与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丕臣,男,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惠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媛,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丕臣与被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丕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2.50元,由原告倪丕臣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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