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丕臣,男,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惠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媛,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丕臣与被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丕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2.50元,由原告倪丕臣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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