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亚娟,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生(原告倪亚娟丈夫),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吴允康,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亚娟诉被告吴允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亚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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