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玉花,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洞头县鹿西乡兴渔路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铭(系原告高玉花丈夫),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仕杰,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蔡寿娥,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玉花与被申请人倪仕杰、蔡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0268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倪仕杰、蔡寿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陈同铭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玉花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玉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倪仕杰、蔡寿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解除查封陈同铭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卢琼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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