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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仲良与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仲良,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芸,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仲良与被告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倪仲良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倪仲良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仲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倪仲良负担。

审判员:韩  毅

书记员:傅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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