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伟,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王蕾,女,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伟、王蕾与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其后,因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进入司法鉴定程序。2018年12月13日,原告倪伟、王蕾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伟、王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伟、王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伟、王蕾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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