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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勇刚、李美珍等与徐秀宝、倪志刚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勇刚,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美珍,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倪佳,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生,上海融馨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宝,女,192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刚(系徐秀宝儿子),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志刚,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宁,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总跃,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冰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麾。
  上诉人倪勇刚、李美珍、倪佳因与被上诉人徐秀宝、倪志刚、倪总跃、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5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倪勇刚、李美珍、倪佳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80元予以退还。
  法官助理  严 萍

审判员:翁  俊

书记员:岑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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