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卫盘,男,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秋军,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卫盘与被告宋秋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原告以已收到被告宋秋军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卫盘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苏 芳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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