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卫芳,女,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建英,女,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唐桂龙,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朱懿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卫芳与被告施建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仁龙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卫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9元,由原告倪卫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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