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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1民初18300号
  原告:原告:苏俊翔,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卫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苏俊翔与被告倪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苏俊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俊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万加

书记员: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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