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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诉被告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原告倪某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等待现场测绘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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