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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平与上海强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建平,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
  原告倪建平诉被告上海强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倪建平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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