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建平,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榕、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麒麟上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麒麟上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赖美香。
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麒麟上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钟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段琼,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建平与被告上海麒麟上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先行支付原告倪建平投资收益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
二、原告倪建平应于收到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述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原告未及时申请,则须向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赔偿违约金1万元/日;
三、双方一致同意剩余投资收益待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原告投资的股票(赤峰黄金)出售后,与原告另行结算,原告亦同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顾问费4万元,及超过本金收益部分(如有)的20%作为业绩提成,该两部分款项可由被告深圳前海麒麟鑫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支付原告的收益中进行直接扣除;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95元,由原告倪建平自愿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朱振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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