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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徐全福、吴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全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徐全福、吴某某、徐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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