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银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励。
被申请人: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励。
被申请人:钟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新领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钟励。
被申请人:沈雪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倪春华诉被申请人上海银某实业有限公司、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钟励、上海新领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银某实业有限公司、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钟励、上海新领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雪芬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费龙芳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二村21幢42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银某实业有限公司、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钟励、上海新领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雪芬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费龙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二村21幢42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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