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杰,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杰与被告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9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79万元,没有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海于2018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倪杰借款40万元,如果被告杨海逾期不付,须另外支付原告倪杰违约金1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倪杰自行承担;
三、双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经济往来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宋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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