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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陈某某与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某,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某,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倪某、陈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倪某、陈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姜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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