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某,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倪某、陈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倪某、陈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姜 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