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698号
被告人倪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合肥市长丰县**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6时36分左右,被告人倪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包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遇被害人吴某某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皖******号小型轿车正面中部碰撞到吴某某,致吴某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吴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倪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倪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倪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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