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送达被告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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