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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陈某1、陈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倪志平(系原告之姐姐),女,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永隆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2,女,194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3,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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