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良,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1,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2,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顾某3,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1,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2,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3,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4,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火珍(系被告黄某4妻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5,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6,男,193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兰芳(系被告黄某6女儿),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黄某1、黄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良,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黄某1、黄某3、黄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火珍、黄某5、黄某6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兰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原告及亡妻黄凤仙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首善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进行析产继承,由原告占6/10,被告黄某1、黄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各占1/60,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3各占1/10,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被告放弃份额,由原告出价购买。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黄凤仙于198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系争房屋系安置房,登记在原告及黄凤仙名下。2008年10月8日,黄凤仙死亡,未留下遗嘱。原告及各被告均为继承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户籍资料、身份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公证书、死亡证明作为证据材料。
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黄某1、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共同辩称,每人各占有的份额无异议,是否由原告买断各自的份额可通过协商确定。
被告黄2未出具答辩意见。
审理中,被告顾某3、黄某1、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黄2与原告各自达成协议,由原告以每平人民币(币种下同)16,000元的价格买断份额(分期付款,已付部分款项)。被告顾某1、顾某2无协议意向,欲保留房产份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黄凤仙于198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系争房屋系安置房,登记在原告及黄凤仙名下。2008年10月8日,黄凤仙死亡,未留下遗嘱。原告及各被告均为继承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析产继承纠纷,可适用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原告与被继承人黄凤仙共有。黄凤仙死亡后,应进行法定继承,黄凤仙的1/2份额,由10位继承人继承,对于系争房屋,被告黄某1、黄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可得1/60,原告倪某某、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3可得1/10,加上原告本有的1/2份额,原告得6/10。鉴于被告顾某3、黄某1、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黄2与原告各自达成协议买断份额,故系争房屋不占份额。综上,系争房屋由原告倪某某、被告顾某1、顾某2按份共有,由原告占8/10,被告顾某1、顾某2各占1/10。被告黄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首善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倪某某、被告顾某1、顾某2按份共有(倪某某占8/10,顾某1、顾某2各占1/10),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黄某1、黄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倪某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5,6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822元,由原告倪某某、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3各负担1,564.40元。被告黄某1、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黄2各自负担260.73元。各被告应负担之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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