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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苏******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从东至县香隅镇驶往东至县大渡口镇方向,行驶至烟汕线(G206线)1332KM+420M处时,撞到前方黄某某驾驶的暂停在路上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坐人程某某死亡、乘坐人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倪某某和黄某某等人救助伤者,后倪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6月12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严重损伤而窒息死亡。2020年6月23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程莫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624****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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