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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倪金福)(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4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江西省**市****村70号,于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被害人周某甲欠其加工款1000多元长期未付,遂于2019年10月21日8时许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座*号某窗帘店找周追收。当其在窗帘店门口见到周某甲时,即上前将其拉住,双方发生纠缠。过程中倪某某用拳头猛打周某甲的脸部,致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对故意伤害被害人周某甲致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周某甲进行赔偿,被害人周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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