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同华,女,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某某,男,1956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某某与沈同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3821号民事裁定,冻结沈同华3,000,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沈同华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同华已按照生效裁判履行了义务,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沈同华3,000,000元存款及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姚  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