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倪**,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桐柏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五六月,被不起诉人倪**受雇到**液化气站工作,明知该气站的液化气含有不同数量的“二甲醚”系不合格产品,帮助该气站将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进行混合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出售。自2020年6月18日至8月17日**液化气站销售的不合格液化气额度为757762.4元。2020年8月18日**液化气站三号罐储存(下气)的认定价格为:41577.00元。2020年8月31日,经山东省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新野县上港乡**液化气站内,自东向西1号、2号、3号、4号四个液化气储存罐内的液化气,检验结果为均系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受雇打工人员,在销售伪劣产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倪**到案后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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