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倪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521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住大同市**区***,原山西***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倪某在担任山西***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公司采购设备中,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供货商按照其指定价格抬高采购合同价款,待合同签订并支付完成后,倪某将其所加的虚高价款让供货商通过转账等途径再支付给其本人,倪某通过上述的方式多次侵吞公司财产。具体数额如下:通过江苏某某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立式磨侵占211111.11元;通过山东坤益、坤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球磨机侵占350000元;通过大同市南郊区云中机械加工厂购买预热器等侵占129330元;通过大同市华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沙克龙等侵占66500元;通过大同市利达不锈钢购买不锈钢制品等侵占40500元;通过沧州陆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除尘设备侵占66000元;通过淄博智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安装煤气炉、采购风冷器侵占12000元;通过河南温县恒力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分级机侵占41000万。以上合计91644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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