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某1,男,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倪某2,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倪某1、倪某2与被申请人徐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某1、倪某2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陈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门大街XXX弄XXX支弄XXX幢XXX号XXX室房产,并由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陈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门大街XXX弄XXX支弄XXX幢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为自查封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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