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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1、倪某2等与倪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某1,女,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某2,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某3,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倪某4,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倪某5,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某6,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倪某4、倪某5诉倪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倪某4、倪某5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倪某4、倪某5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孙文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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