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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1与倪某2、倪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某1,女,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良(母子关系),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倪某2,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倪某3,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倪某4,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某1与被告倪某2、倪某3、倪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金露

书记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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