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树友,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卫刚,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周寅飞,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时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系同一单位推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树友与被告黄卫刚、周寅飞、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2月25日,原告倪树友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卫刚、周寅飞、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倪树友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卫刚、周寅飞、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树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树友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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