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琴鑫,男,1964年6月1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维盛,执行董事。
被告:杨顺林,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维盛,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周杰,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瑞昌市。
被告:上海福林社区养老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弄XXX-XXX号XXX区12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福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琴鑫与被告上海福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杨顺林、梁维盛、周杰、上海福林社区养老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倪琴鑫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琴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倪琴鑫负担。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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