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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相图与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相图
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焦某某

原告倪相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60岁,住清河县。
原告倪相图诉被告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相图及其委托代理人尚西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焦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其3,250元钱,原告称该欠款系工资款,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失650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倪相图欠款3,250元;
二、驳回原告倪相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焦某某担负。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焦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其3,250元钱,原告称该欠款系工资款,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失650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倪相图欠款3,250元;
二、驳回原告倪相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焦某某担负。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贞

书记员:顾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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