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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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