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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美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戎琤,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成都南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美华,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戎琤与被申请人倪美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8436号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倪美华银行存款197,334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倪美华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倪美华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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