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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美娟与华能新能源上海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美娟,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斌,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华能新能源上海发电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敖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美娟诉被告华能新能源上海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美娟于2018年9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愿按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倪美娟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施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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