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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耀君与唐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唐某某送达,需向被告唐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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