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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英与陶国云、陶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英,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国云,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陶翠玲,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倪英诉被告陶国云、被告陶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英负担。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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