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倪菊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菊民,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菊民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菊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菊民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裘泱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