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道杰,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洋,男。
原告倪道杰诉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道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倪道杰负担。
审判员:刘 峰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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