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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锋与黄飞、黄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锋,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飞,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素琴,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慧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锋与被告黄飞、黄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206号立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倪锋、黄飞、黄素琴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飞、黄素琴不服,申请再审。2015年12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129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黄飞、黄素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6]XXX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民抗15号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6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民再4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飞于2017年1月13日就本案系争款项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诈骗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沪公(徐)立告字[2017]241号立案告知书,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美龄

书记员:孙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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