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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1,83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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