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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锦萍与刘奇星、吴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锦萍,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奇星,男,1991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被告:吴慧玲,女,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倪锦萍与被告刘奇星、吴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倪锦萍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锦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锦萍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1,830元,由原告倪锦萍负担。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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