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1,83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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