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倪某某与周某、周海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周海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周某、周海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9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6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334.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9,334.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