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荣,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梁小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梁春某、梁某某、梁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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