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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锦萍与王晓君、王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锦萍,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君,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国兴,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姚菊芬,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倪锦萍与被告王晓君、王国兴、姚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锦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申请费4,900元,合计5,200元,由原告倪锦萍自愿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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