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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锦萍与顾梦杰、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锦萍,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梦杰,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陆某某,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倪锦萍与被告顾梦杰、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倪锦萍以原、被告正在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锦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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