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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锦萍与马健强、孙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锦萍,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健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孙丽娜,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马海城,男,200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马健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倪锦萍诉被告马健强、孙丽娜、马海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原告申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对被告马健强、孙丽娜、马海城进行财产保全,冻结马健强、孙丽娜、马海城银行存款6,650,0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冻结被告马健强、孙丽娜、马海城名下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467弄7区53号1001室、56号地下1层车位120室房产,保全期限: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我院管辖本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锦萍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马健强、孙丽娜、马海城银行存款6,650,054.8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  旦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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