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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静芳与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倪静芳,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女。
  被告: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晋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鲁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静芳与被告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倪静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静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47元,由原告倪静芳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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